关于印发2019-2020年度厦门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项目)扶持办法的通知
厦商务〔2019〕309号
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及《厦门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厦财企〔2015〕64号),经市政府批准,结合我市对外投资合作情况,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制定了《2019-2020年度厦门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项目)扶持办法》,现印发执行。
附件:《2019-2020年度厦门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项目)扶持办法》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9年10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商务局办公室 2019年10月14日印发
附件:
2019-2020年度厦门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项目)扶持办法
一、支持范围
(一)境外投资项目。指在我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增资等方式在境外设立的非金融企业或取得的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指在我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含分包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造价、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三)对外劳务合作项目。指经批准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地区为国外的企业或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四)经市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或确认的其他促进我市对外投资合作工作发展的事项。
(五)本办法适用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发生费用的项目或要求在该两年度内申报的项目。
二、支持方式及标准
(一)直接补助
1.前期费用补助
对企业为从事境外投资(不包括境内企业之间转让既有境外投资权益)、境外农、林、牧、渔、矿业合作,在项目所在国或地区已完成注册(登记)或签订并购协议、购买资源权证、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协议),为获得项目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而发生的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勘测、设计、调查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编制费,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翻译费、资源权证费、捕鱼证等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支持。前期费用补助不受费用发生年度的限制,一个项目限支持一次,增资项目不予支持。
2.资源回运运费及运输保险费补助
对开展境外资源开发和农业、林业、渔业、牧业合作,将其所获权益产量以内的合作产品运回国内,以及企业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换回的、不超过与外方签署的开发投资合作协议合同总金额的资源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费及运输保险费给予70%的补助。资源产品回运数量认定以进口报关数据为准。
3.境外投资资源出运费及运输保险费补助
对企业从事境外投资,用于投资国或地区的境外项目建设所需物资材料和自用品,对从境内口岸至境外口岸间的运费及运输保险费给予20%的补助。
4.对外承包工程保函手续费补助
对企业承揽境外承包工程业务过程中发生的项目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预付款等所发生的手续费给予50%的补助。
5.“走出去”人员保险费补助
对在境外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含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为其在外工作的中方人员,向境内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及重疾、医疗类责任保险费给予50%的补助,每人最高投保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6.对外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发证补助
对按商务部要求具备适应性考试发证资质,并每年度免费组织我市外派劳务人员培训考试1万人次(含)以上的对外劳务服务平台给予25万元的发证补助。
7.外派劳务人员补助
对外派劳务企业组织劳务人员参加适应性培训并取得有效培训证书的,按实际派出人数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300元;派出人员户籍属于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的,补助标准提高至每人600元。
8.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奖励
对企业承包境外工程项目,按照完成营业额情况给予奖励。对首次完成营业额3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完成营业额500万美元(含)-2000万美元且比上年度增长不低于10%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完成营业额2000万美元(含)以上且比上年度增长不低于8%的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首次完成营业额企业以500万美元为上年度基数计算增幅达到标准的,按上述两档标准予以奖励。
9.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增长奖励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当年度派出人数达500-1000人(含)且比上年度增长不低于15%的,给予8万元奖励;派出人数1000人(含)以上且比上年度增长不低于10%的,给予15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设立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派出人数达到300人(含)的给予5万元奖励;派出人数以500人为上年度基数计算增幅达到标准的,按上述两档标准予以奖励。
10.海外投资保险费用补助
支持建设境外投资统保平台,对项目累计完成投资额300万美元(含)以上且自愿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实行统保,并对保费给予80%的补助,单家企业此项补助年度封顶500万元;对非统保企业境外投资保险费给予50%的补助。
11.平台建设费用补助
对经由市商务主管部门主导或确认的对外投资合作服务平台的建设维护费用(指设备、网站、技术服务费用)以及商务部主导建设的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平台省级分平台建设费用(指视频系统境内平台建设及安装费用、视频系统境外设备费用、境内视频会议系统设备及安装费用)给予全额补助,补助费用在项目完成当年度申报,项目完成以费用支付和发票开具时间为准。
12.对外投资合作活动费用补助
对由市商务主管部门举办或委托举办的旨在促进我市对外投资合作工作的重大活动费用给予全额补助。补助费用在项目完成当年度申报,项目完成以费用支付和发票开具时间为准。
13.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补助
境外突发事件指从事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包括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派出的人员因恐怖袭击、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发生伤亡等紧急事件。相关处置费用包括企业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人员的护照、签证、国际旅费和临时出国(境)费用,补助标准参照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费用开支标准执行。
14.境外经贸合作区补助
对当年度确认为厦门市境外经贸合作区按入驻企业实际总投资额予以园区实施企业相应补助,对入驻企业实际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下的予以补助30万元;5000万美元(含)-1亿美元的予以补助50万元;1亿美元-3亿美元的予以补助100万元;3亿美元(含)以上的予以补助150万元。对当年度通过年度考核的厦门市境外经贸合作区实施企业给予30万元补助。
(二)贷款贴息
对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用于投资或承包工程项目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境外项目经营180天(含)以上的贷款予以贴息。贷款可由境内主体或其境外企业从境内银行或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人民币贷款贴息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基准利率,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按实际利率;外币贷款年贴息率按3%,实际利率低于3%的,按实际利率。贷款贴息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实际利息的50%,外币贴息额按贷款当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一个项目享受贷款贴息不超过五年。
三、扶持资金限额
1.境外投资企业:单家企业近三年(指当年度及以上两个年度)累计完成实际对外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下的,扶持资金封顶50万元;5000万美元(含)-1亿美元的,扶持资金封顶100万元;1亿美元(含)-3亿美元的,扶持资金封顶150万元;3亿美元(含)以上的扶持资金封顶200万元。
2.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单家企业年度扶持资金封顶120万元。
3.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有实际投资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其相应封顶限额上浮10%。
4.直接补助项目中8-14类项目(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奖励、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增长奖励、海外投资保险费用、平台建设费用补助、对外投资合作活动费用补助、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补助、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费用补助)不计入企业当年度扶持资金额度。
5.企业由于同时属于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或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类别而导致扶持资金封顶金额不同的,可就高扶持。
6.单家企业扶持资金低于1万元的不予拨付。
四、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申请基本条件
1.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机构。
2.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已完成核准或备案,及时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报到登记并开展相关业务,按要求报送业务统计数据。
3.企业境外项目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生效。
4.积极配合各级商务部门、财政部门工作,按要求报送各类统计资料、调查问卷;贯彻落实境外安全生产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相关规定,遵守所在国法律,注重环境保护,尊重当地风俗,履行社会责任。
5.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6.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及时缴交风险处置备用金,对外承包工程企业须按规定在商务部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系统登记企业信息。
7.承办平台建设或对外投资合作活动的非企业机构,应当切实履行合同,积极开展、完成相关工作。
(二)其他要求
1.当年度已获得相同性质的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2.获得项目资金支持的企业和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3.企业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4.本办法由厦门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7-2018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项目)扶持政策的通知》(厦商务〔2018〕280号)同时废止。
附件:《厦门市境外经贸合作区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厦门市境外经贸合作区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区是指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资控股企业(以下称实施企业),通过在境外依法设立的中资控股的独立法人机构(以下称建区企业),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较为完善、主导产业明确,具有较强的集聚和辐射效应的产业园区。
第二条 合作区建设要按照市场规则、平等互利、循序渐进、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政府引导、政策支持、企业决策、商业运作的方式,掌握节奏,稳步推进。要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注重投资实效和投资安全。
第三条 合作区要利用境外优势资源为我市地方经济发展服务,发挥我市产业优势,积极推动国际产能合作和国际创新合作,获取境外农业、矿业资源,带动我市产品出口,实现外贸的优进优出等。
第四条 合作区应有利于我市农林牧渔业产品开发及平板显示、计算机与通讯设备、机械装备、生物医药与健康、新材料、旅游会展、现代物流、软件和信息服务、金融服务、文化创意、都市现代农业、半导体和集成电路产业等优势产业到境外集群式发展,优化我市产业结构;有利于资源开发利用,提供全球资源配置能力;有利于开展技术合作,提升技术创新水平;有利于建立商贸物流网络,拓展贸易发展空间;有利于促进所在国(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互利共赢。
第五条 合作区应当接受所在国使领馆经商机构指导,开展的经营活动应遵循所在国当地法律法规。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考核包括确认考核和年度考核。确认考核是指根据本办法要求对合作区建设和运营成效是否符合确认条件进行的认定;年度考核是根据规定要求对合作区年度建设和运营效果进行的评审。厦门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合作区确认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对通过确认考核及年度考核的合作区实施企业颁发《厦门市境外经贸合作园区确认函》。合作区通过确认考核以后,可申请年度考核。对于通过考核的合作区,由我市专项资金给予扶持。
第七条 重点支持的合作区类型
(一)以汽车制造、机械装配、有色金属加工、轻工、电子、建材、化工等为主导产业的加工制造型园区;
(二)以矿产、森林等资源开发、加工和综合利用为主导的资源利用型园区;
(三)以农业、林业、药材、海洋渔业开发、加工、收购、仓储等为主导的农林牧渔业型园区;
(四)以商品展示、运输、仓储、集散、配送、信息处理、流通加工等为主导的商贸物流型园区;
(五)以轨道交通、汽车、通信、工程机械、航空航天、船舶和海洋工程等领域的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发、设计、实验、试制为主导的科技研发型园区。
鼓励企业自主决策,根据自身优势和所在国实际情况,进行其他类型合作区建设的探索和尝试。其确认考核的具体要求将另行制定。
二、确认考核
第八条 申请确认考核的基本条件:
(一) 所在国政局稳定,对华友好,有良好的投资机遇和投资政策。所在国与我国的经贸合作基础较好,前景广阔;
(二) 实施企业在境内完成了境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并取得了《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在境外完成了相关登记注册手续;
(三) 合作区布局科学合理,应根据不同类型园区特点,选择在交通、物流、资源丰富、产业配套便利、市场潜力大、辐射范围广的区域进行建设;
(四) 合作区开发土地可通过购买、合作或租赁的方式获得,法律手续齐全,产业定位明确;
(五)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能力(可采用新建、收购等方式投资)已满足产业发展基本需要,已有一定规模和入区企业(指在园区内投资注册并已开展生产经营的独立法人);
(六) 已成立专门的合作区管理机构,已制订合作区风险防范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入区企业的合作区服务指南。
第九条 确认考核的具体要求:
(一)加工制造型园区
1.已取得完备法律手续的土地面积不低于1平方公里;
2.已完成区内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
3.已有3家以上投产的入区企业,其中至少2家厦门企业,至少1家是符合园区规划主导产业方向、有一定带动能力的企业;入区的中资控股企业中方协议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且实际完成投资额超过50%。
(二)资源利用型园区
1.具备园区建设所需的水、电、交通运输等配套条件,已获得的资源储备量应能满足园区持续稳定开发和利用;
2.已取得完备法律手续的土地面积不低于1平方公里(不含资源区域面积);
3.已完成区内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投资500万美元以上;
4.已有3家以上资源加工利用型生产企业入区投产,其中至少2家厦门企业;入区的中资控股企业中方协议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且实际完成投资额超过50%。
(三)农林牧渔型园区
1.具备园区建设所需的水、电、交通运输等配套条件,有稳定的收购或销售渠道,可获得的相关资源应能满足园区可持续开发、加工和贸易;
2.园区建设可采用“一区多园”的方式,已取得完备法律手续的土地面积不低于0.5平方公里(不含种植、养殖区面积);
3.已完成园区投资500万美元以上,已规划配套建设农产品仓储或冷链设施;
4.吸引相关产业企业3家以上,其中至少2家厦门企业,入区的中资控股企业中方协议投资总额超过500万美元且实际完成投资额超过50%。
(四)商贸物流型园区
1.园区建设可采用“一区多园”的方式,供商品展览展示、洽谈、交易区域的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
2.已完成区内水、电、路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能够满足海关、检验检疫等监管要求的仓储、数据网络、信息平台等软硬件设施投资500万美元;
3.园区要有效掌控商贸物流供应链,物流强度不低于70万吨/(平方公里·年)或园区每年贸易额不低于1亿美元;
4.区内实际经营的贸易型企业不少于30家。
第十条 确认考核的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
主要包括建设主体概况、园区规划及概况、工程建设及投资完成情况、园区招商及企业入驻情况、园区运营及管理情况五个部分。主要内容应包括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基本情况,实施企业能力,境内报批、境外公司设立、用地获取、产业定位和园区规划、优惠政策落实等前期工作情况,外部配套条件,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建设状况及成效,企业入区情况与规模,园区管理与服务,生产运营效益,促进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与履行社会责任等。
(二)证明材料
1.实施企业登记注册文件、企业章程、董事会构成等文件;
2.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及其他境外投资文件;
3.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
4.境外企业登记注册文件、股东出资证明、企业章程、董事会构成等文件;
5.实施企业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银行存款证明等证明文件;
6.合作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银行存款、资金来源等证明文件;
7.合作区用地法律手续文件;
8. 合作区总体规划;
9. 合作区与所在国政府签署的优惠政策协议,以及其他明确享受的所在国优惠政策等文件;
10.合作区水、电、路、气等外部配套条件的落实情况及相关证明;
11.合作区内土地、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构筑物等建设状况及成效,相关支出的合法凭证;
12.入区企业注册、投资、运营等相关证明文件;
13.合作区已具备的管理和服务能力证明文件;
14.合作区风险防范办法、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5.合作区在促进所在国经济社会发展、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所取得成效的证明文件;
16. 合作区内各单体工程、建设工程、入区企业建设工程、运营状况、区位道路设施建设等相关照片及影像资料;
17. 实施企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年度考核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的具体要求
(一)加工制造型园区
1.年度完成合作区基础设施投资不低于300万美元;
2.年度新增入区企业1家以上,或入区企业新增投资额不少于200万美元。
(二)资源利用型园区
1.年度完成合作区基础设施投资不低于300万美元;
2.与资源加工利用相关的年度入区企业1家以上,或入区企业新增投资额不少于150万美元。
(三)农林牧渔型园区
1.年度完成合作区基础设施投资不低于100万美元;
2.新增相关产业入区企业1家以上,或入区企业新增投资额不少于50万美元。
(四)商贸物流型园区
1.园区要有效掌控商贸物流供应链,物流强度不低于80万吨/(平方公里·年)或园区每年贸易额不低于1亿美元,且年度新增贸易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
2.商品展览展示中心商户入驻率不低于50%。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的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
主要内容应包括合作区基本情况,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年度建设状况及成效,企业入园情况与规模,园内管理与服务,生产运营效益,促进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与履行社会责任、主要变更及调整内容等情况。
(二)证明材料
1.合作区确认函。如申请单位在境外园区所在国以中外合资企业为主体开展建区工作,还需提供合资各方的股权比例证明文件;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作区年度财务报告及银行存款和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3.合作区年度建设、发展投资及相关支出的合法凭证;
4.新增入区企业注册、投资、运营等相关文件;
5.实施企业重组或股东变化、建设用地变化、园区规划变更、产业定位等主要调整情况及批复文件;
6.合作区在生产运营、促进所在国经济社会发展、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所取得成效的证明文件;
7.合作区认为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企业申报的材料须真实合法,装订成册;提供复印件的必须每页加盖申请企业公章,有外文资料的须同时报送中文译本。
第十四条 确认考核及年度考核中,同属一个集团企业控股的入驻企业不单独计数。
四、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对伪造资质、提供虚假材料、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合作区,将不予确认或终止年度考核,并视情节采取提醒、警告、通报等方式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