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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区政府办:关于印发厦门市思明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7/25 11:26:33
来源:厦门市政府

  关于印发厦门市思明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思明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5日                  

  厦门市思明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美丽厦门战略规划》、《思明区贯彻落实〈美丽厦门战略规划〉三年行动计划》,不断完善就业创业政策和服务保障体系,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失业人员指户籍在思明区的,有就业愿望并在本区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人员。

  第三条 失业人员参加本区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后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培训结业证书、职业技能鉴定证书、从业资格证等证书的,可享受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补贴。

  (一)补贴标准:

  1.工种培训:初级工培训200元/人,中级工300元/人,高级工600元/人;市场急需(紧缺)工种(见附件1)初级工培训400元/人,中级工600元/人,高级工1200元/人。其中,属于就业困难对象的失业人员,最高补贴额度在上述基础上再增加200元/人。

  培训项目属于电子商务类培训的,补贴标准为400元/人。

  2.软件培训:应用软件、通讯技术服务、集成电路设计、动漫游戏、软件出口及信息技术服务外包经营、软件服务外包类培训,补贴标准为1200元/人。

  (二)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补贴,参加同一工种同一等级职业技能培训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三)符合补贴条件的失业人员应如实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1.《厦门市居民就业失业登记证》、相关培训合格证书、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具有银联标识的本市银行卡的原件及复印件。

  3.《厦门市思明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

  第四条 失业人员参加本区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取得相关合格(资格学历)证书后一年内实现正规就业,且参加社会保险满3个月的,给予培训后就业奖励金。

  (一)奖励标准:每人给予500元的一次性奖励。属于就业困难对象的,每人给予8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符合奖励条件的人员应如实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1.《厦门市居民就业失业登记证》、相关培训证书、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具有银联标识的本市银行卡的原件及复印件。

  3.与企业签订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4.《厦门市思明区失业人员培训后就业奖励金申请表》。

  第五条 符合补贴条件或奖励标准的人员,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区就业管理中心审核,并经区人社局复核后,区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区就业管理中心,由其将补贴或奖励金直接拨付至申请人账户。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正规就业是指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进行就业登记,且为其缴交社会保险。

  第七条 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补贴、失业人员培训后就业奖励金实行全区统一管理,由区就业管理中心负责补贴或奖励金的管理和发放。所拨付资金严格按照《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社〔2011〕18号)相关规定在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财政、审计部门定期对资金的使用、支付情况进行检查,加强监督。

  第八条 区就业管理中心应当对申请补贴或奖励金的对象和标准进行把关,严格依照规定办理,自觉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第九条 个人在申领补贴或奖励金时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否则,将全额追回补贴或奖励金,取消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者申请补贴或奖励金的资格。

  骗取补贴或奖励金金额较大、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条 为个人申领补贴或奖励金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通报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思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2014年1月1日起至本办法颁布之日符合补贴或奖励条件的人员,应于今年第三季度首月15日前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规定的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附件:1.厦门市思明区2014年市场急需(紧缺)技术工种名录

             2.厦门市思明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

             3.厦门市思明区失业人员培训后就业奖励金申请表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9日印发  

  附件下载:

  厦思政办〔2014〕28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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