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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鼓励商贸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4/22 9:27:40
来源: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集美区鼓励商贸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集府〔2016〕49号
 
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集美区鼓励商贸业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4日 
 
集美区鼓励商贸业发展扶持办法 
 
  为促进我区商贸业稳定发展,扶持商贸企业做大做强,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鼓励做大批零住餐总量 
 
  (一)对2016年1月1日起新增纳入统计限上商贸企业和批发销售额同比增长5%以上的原有纳入统计限上商贸企业,按其年度批发销售额增量的1‰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2016年1月1日起新增纳入统计限上商贸企业和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同比增长5%以上的原有纳入统计限上商贸企业,按其年度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增量的4‰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对2016年1月1日起新增纳入统计限上住宿餐饮企业和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同比增长5%以上的原有纳入统计限上住宿餐饮企业,按其年度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增量的6‰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鼓励新增限额以上企业 
 
  2016年起由限额以下企业发展为限额以上,并纳入限上统计的企业(含新迁入我区企业、新设限上企业),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每家一次性5万元奖励;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的,给予每家一次性4万元奖励;住宿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以上的,给予每家一次性3万元奖励。 
 
  三、鼓励工业企业和服务业企业剥离销售业务 
 
  2016年起对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服务业企业为主体新设立的销售公司,在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条基础上再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鼓励限上纳统商贸企业开拓市场 
 
  (一)参加市、区两级政府或经贸部门统一组织的国内博览会、展销会、贸洽会等商品展览活动的,每个展位给予50%的展位费补助。 
 
  (二)参加国外(境外)专业博览会、展销会等商品展销展示活动的,给予每个标准展位(按9平方米/标准展位折算)1万元展位费补助。 
 
  (三)除本条第(一)款外,参加国内专业展的,给予每个标准展位2000元的展位费补助。 
 
  参加展会需事先向区商务局备案,每家企业每年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且不超过其上年度在集美区年度纳税总额。 
 
  五、支持商超开展促销活动 
 
  年度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限上纳统商超企业开展对我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具有明显拉动作用的商贸促销活动,需提前15天向区商务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给予活动费用20%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申请促销补助累计不超过2次,年度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鼓励商业载体建设 
 
  (一)新建专业市场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自其运营管理企业纳税当年起,根据该企业所缴纳税收集美区级留成部分给予该企业5年奖励,其中前三年给予100%的奖励,后两年给予50%的奖励。 
 
  (二)专业市场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及以上,且实行统一结算的,给予市场营运管理企业电子结算平台及硬件投资一次性500万元奖励。 
 
  七、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第一、二、三、四条款奖励对象为纳入集美区统计局国家一套表统计的商贸流通企业,其中第一、四条款对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不在我区的商贸流通企业奖励标准减半;本办法第五、六条款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均在我区,且区级税收归属我区的商贸流通企业。 
 
  (二)扶持资金从区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中安排鼓励商贸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区商务局年度部门预算,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三)企业每年第二季度向区商务局申报上一年度扶持资金,需根据申报项目提交《集美区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申请审批表》、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相应年度完税证明、区统计局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统计数据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展位确认函、发票或付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四)本办法所涉及的数字,“以上”、“不超过”均含本数。企业同时符合本办法和区政府其他同类扶持政策时,可择优但不得重复享受;本办法第一条的第(二)、(三)款不可重复享受;本办法第二条不可重复享受;企业符合市级相关扶持政策的,对市级扶持政策中应由我区承担的资金,我区将在企业按本办法所享受的扶持中予以扣除。 
 
  (五)当年度企业若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当年度不予享受本扶持办法;提交虚假材料骗取资金的,一经发现,企业需无条件退回,上述事宜由区商务局负责处置。 
 
  (六)本办法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2012年发布的《集美区鼓励商贸餐饮业发展奖励办法》(集府[2012]125号)同时废止。2016年1月1日起至本办法发布之日符合本办法扶持条件的,可按本办法享受扶持措施。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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