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预拨工业企业灾后重建补助资金的通知
各区经信局(管委会)、财政局:
今年第14号台风,对我市工业企业造成很大经济损失,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灾后重建及恢复生产工作,在第一时间出台了一系列灾后重建的扶持政策,对全市工业的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全市工业企业在短时间内已基本恢复生产,企业已陆续投入资金进行厂房设备的维修以及生产原辅材料、设备的采购。为了缓解灾后重建给企业造成资金压力,进一步加快受灾工业企业灾后重建步伐,现就预拨补助资金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拨对象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企业灾后恢复生产的意见》(厦府〔2016〕293号)的规定,因灾造成固定资产(厂房和设备)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以灾情报备为依据);预计灾后重建固定资产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且已投入灾后厂房维修、重建或设备维修、购置的工业企业。
二、预拨标准
灾后固定资产预计投入在1000万元--2000万元的预拨5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的预拨100万元; 5000万元以上的预拨200万元;
企业灾后重建固定资产投入以向各区经信部门(管委会)投资备案为依据。
三、预拨程序
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填报《厦门市工业企业灾后重建补助资金预拨申请表》(附件),向各区经信部门(管委会)申请,各区经信部门(管委会)审核后,送区财政部门复审,及时拨付资金。
四、其他事项
企业灾后重建预拨资金属于预拨款项,在企业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企业灾后恢复生产的意见》(厦府〔2016〕293号)的规定以及厦门市经信局 厦门市财政局制定《关于对受灾重建工业企业给予补助的通知》(厦经信产业〔2016〕362号)的要求,取得灾后重建补助资金时,进行差额结算,"多还少补"。
五、提供资料
1、厦门市工业企业灾后重建补助预拨资金申请表;
2、灾后重建投资备案表;
3、设备采购维修合同或厂房修建合同,相关付款单据。
附件:厦门市工业企业灾后重建补助预拨资金申请表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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