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水平又提高了,最高每月增加的伤残津贴将达到368元。近日,市政府下发《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2017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厦府〔2017〕217号),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提高我市2017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水平,以保障我市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能够公平地享有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
据悉,本次定期待遇水平的提高,是根据我市2016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5768元)的增长所进行的适时调整,待遇项目包括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我市自2005年开始,一直对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进行适时调整,已连续调整了12年。市人社局将抓紧落实该惠民政策,确保尽快全面完成调整待遇工作。
本轮调整对象是2017年1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且于2018年以前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以及达到生活护理等级的工伤职工(包括在2017年1月1日以前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定期待遇的老工伤人员)。具体调整标准如下:
伤残津贴方面。一级至六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的伤残津贴分别为:一级368元、二级347元、三级327元、四级306元、五级286元、六级245元。调整后一级至六级伤残津贴保底金额分别为3115元、2942元、2769元、2596元、2423元、2077元。
需要注意的是,经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且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其定期待遇调整由用人单位负责落实。
生活护理费方面。按照生活护理等级相应比例,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的生活护理费如下: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204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164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123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每月增加额按供养对象进行提高:属配偶的,每人每月增加164元;属其他亲属的,每人每月增加123元。供养对象同时属孤寡老人或孤儿的,在其增加标准基础上再提高10%计发。
【提醒】
如何申领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那么,如何申领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呢?据介绍,经鉴定为一至四级属于工伤保险基金发放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工伤保险待遇部门定期自动划拨至银行卡,无需另行申请。
市社保中心将按照最新公布的调待方案抓紧落实,对满足条件的对象进行待遇补发,在近期全面完成调整待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