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7年专利代理机构奖励及扶持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厦知〔2017〕81号
各专利代理机构:
根据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发展的意见(暂行)》的通知(闽知法〔2013〕24号)、厦门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委发〔2016〕4号)和《厦门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知〔2017〕13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我市专利代理行业发展,提升专利代理服务水平,我局拟就我市专利代理机构首次聘用与引进专利执业代理人、新设专利代理机构等给予奖励和扶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厦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获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利代理机构,涉及奖励及扶持资金申报的专利代理机构及有关持专利执业证的人员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
二、奖励与扶持政策及申报条件
(一)专利执业代理人首次聘用及引进
1.奖励政策:专利代理机构(不含分支机构)新聘用1名首次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及专利执业证的代理人,且为该机构工作连续满2年(以聘用合同为准)的,给予该代理机构一次性补贴1万元;专利代理机构(不含分支机构)从市外引进1名高学历(硕士以上)专利执业代理人,且为该机构工作连续满2年(以聘用合同为准)的,给予该代理机构一次性补贴1万元。
2.申报条件: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我市专利代理机构聘用首次获得执业证的代理人(获得执业证起算)或引进专利执业代理人合同满两年。
3、证明材料:新聘用首次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及专利执业证的代理人:专利代理人资格证明、专利执业证明及聘用合同;
市外引进高学历专利执业代理人:专利代理人资格证明、专利执业证明、硕士以上学历证明、工作关系转移证明及聘用合同。
(二)我市新设专利代理机构
1.扶持政策:对我市新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且当年开展业务的给予2万元扶持经费。
2.申报条件:2015年10月24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在我市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且设立当年开展业务。
3.证明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发明专利授权
1.扶持政策:对我市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我市发明专利授权给予补助。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我市发明专利项目中,每获得1项授权补助代理机构100元。
2.申报条件:2015年10月24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我市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我市发明专利获得授权。
3.证明材料:发明专利授权证书相关复印件(体现专利代理机构名称)。
(四)PCT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授权
1.扶持政策:我市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我市申请人通过PCT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每获得1项授权补助代理机构1000元。
2.申报条件:2015年10月24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我市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我市申请人通过PCT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并获授权。
3.证明材料:PCT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PCT进入国家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我市专利代理机构与专利权人(申请人)签订的业务办理合同。
三、申报材料
(一)信用承诺书。各单位本着诚信的原则进行申报,所有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如有发现不诚信行为,将取消下一年度申报资格,并纳入诚信档案记录。
(二)专利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2017年厦门市专利代理机构奖励及扶持资金申报表。
(四)各项目申报项目证明材料。证明材料按(一)至(四)项政策依次整理,各材料与申报表能互相匹配、佐证。
四、其他事项
(一)受理时间及方式:受理时间为2017年10月11日—22日,逾期不予受理,请将纸质材料直接送交或邮寄至厦门市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处。联系人:周小华 5039752 13806025659,邮寄地址:361012 厦门市长青路191号劳动力市场大厦1303室。
(二)审核及兑现:依据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核查,审核通过的,确定奖励及扶持资金金额并通知各单位办理领款手续,发放至指定账户。
(三)有关事项说明:第(一)项政策上次办理截至时间为2016年10月30日,第(二)-至(四)项政策上次办理截至时间为2015年10月23日。
厦门市知识产权局
2017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