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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扶持民营实体书店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本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文化产业发展,鼓励和扶持民营实体书店健康持续发展,服务“美丽厦门”战略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实体书店(以下简称“书店”),是指在本市注册登记,持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发行零售业务的民营或民营控股企业。
第三条 厦门市民营实体书店发展资金纳入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安排,专门用于对书店的补助、贴息、奖励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文化产业发展相关政策,坚持“诚实申报、科学管理、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书店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营业场所面积原则上不低于30平方米(不包含仓库),出版物的经营面积占总营业面积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
(二)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品牌价值或专业特色;
(三)出版物发行为其主营业务,出版物销售收入占比不低于50%;
(四)遵纪守法、文明经营,服从、配合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监管,最近二年内按期参加并通过年度核验,未受到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行政处理,且无其他与经营有关的违法记录。
第六条 本办法所扶持的是运营正常、可持续经营的书店。本办法对下列书店给予适当倾斜:
(一)与市政建设和文化建设规划配套的出版物发行网点建设项目;
(二)对行业发展具有引导推动作用,能产生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出版物发行网点建设项目;
(三)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和文化底蕴,并得到社会广泛认可,为提升社区及城市文化品位做出积极贡献的出版物发行企业;
(四)适应城市规划建设进程需要提升改造的传统书店;
(五)引领阅读风尚,参与支持我市开展的各类阅读活动,对全民阅读活动具有积极促进作用的文化项目或品牌。
第七条 专项资金分四种方式资助符合条件的书店。
(一)项目补助。根据申请单位全年举办、承办各项活动的总体情况和社会效果,具体补助金额一般为实际财务发生额的80%,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二)贷款贴息。主要适用于对有偿还能力的书店进行场所改造建设、专业设备更新等业务领域拓展时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予以补贴。根据申请单位实际贷款的 利息总额,给予30%-50%的贴息金额。贴息期限原则上为1年,最多不超过2年,每家实体书店的贴息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三)成本补贴。主要适用于书店房租、装修等日常运营费用。根据申请单位实际支付的房租、装修等费用,给予25%补贴,采取一年申报一次的方式,每家书 店每年的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若书店场地本身已经享受公房租金优惠或其他政策性优惠措施,原则上不再申请此项资金。
(四)特色奖励。主要适用于对长期坚守发行业阵地,为读者提供持续服务的书店,或具有“专”“精”“特”“新”特色的书店进行奖励,一次最高奖励金额每家书店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书店申请专项资金,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扶持项目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五)经营场所(含经营出版物的书店面积)证明文件(复印件);(六)缴纳的税费凭证(复印件);(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对于第七条所列四种资助方式,同一年度,每个企业最多只能申请其中两种方式;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第十条 由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发办”)牵头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文广新局、统计局等部门组成审核工作小组,负责民营实体书店资金扶持项目、扶持金额和扶持方式的审核工作;市文广新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市民营实体书店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
专项资金申报公告及申报程序如下:
(一)每年的2月上旬,市文发办、财政局和文广新局发布厦门市民营实体书店扶持项目申报公告。
(二)书店按照自愿原则,根据上年度自身运营情况,选择扶持资金的种类,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区文体出版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原则填报有关申请表格,提供相关材料。
(三)区文体出版局对书店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出具意见,于每年4月15日前,将相关表格及重要依据材料汇总提交至市文广新局。
(四)市文广新局会同市出版物发行业协会,对各区汇总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拟定补助单位、项目名称、扶持方式和补助金额并报审核工作小组审核;经审 核工作小组审核通过的书店名录、项目名称、扶持方式和补助金额在市政府网、厦门网、厦门文化产业网和市文广新局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的时间 为 10个工作日,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全部初审、复审、审核和公示工作。
(五)经公示无异议的书店名录、项目名称、扶持方式和补助额度报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由市文发办、财政局和文广新局联合发文,资金直接拨付书店。拨付时间最迟不超过每年的7月31日。
第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政园林局等部门从直管公房或公园闲置的房产中,选择适合书店经营的场所,优先配置给经审定的书店。具体出租方式及租金标准、优惠措施等按照公房管理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书店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对于以虚假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或国有低租金场所转作其他用途的,一经查实,审核工作小组有权撤销扶持项目,并追回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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