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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厦门市高层次留学人员生活津贴发放办法

发布时间:2017/12/27 17:10:42
来源:市人社局
  厦门市高层次留学人员生活津贴发放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来厦高层次留学人员生活津贴的申请、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根据《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高层次留学人员生活津贴(以下简称“生活津贴”)发放的主管部门。厦门市留学人员管理中心负责生活津贴的受理、审核、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三条 生活津贴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四条 生活津贴的发放对象为从厦门之外新引进到我市辖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员。
 
  第五条 生活津贴的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两千元,首次发放可从核发之月的前半年起计发,发放期限最长为五年,期满自行终止。
 
  对于非全职在厦门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员,五年内按实际在厦工作月份发放。
 
  第六条 生活津贴的申请程序:
 
  生活津贴的申请采取常年受理,集中审定的方式。
 
  (一)申请。用人单位注册登陆 “厦门留学人员服务平台”(http://202.109.255.196/logonAction!logon)网上办事大厅,如实在线填写《厦门市高层次留学人员生活津贴申请表》、《在职在岗证明暨名单汇总表》后网上提交;
 
  (二)初审。厦门市留学人员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规定要求完成在线资格初审,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要说明理由;
 
  (三)报送。持规定的申报材料报送厦门市留学人员管理中心。
 
  (四)审定。拟发放名单在“厦门留学人才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异议不成立的,报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
 
  第七条 申请生活津贴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厦门市高层次留学人员生活津贴申请表》一式二份、《在职在岗证明暨名单汇总表》一式一份;
 
  (二) 现工作单位引进时组织、人事、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材料以及与引进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聘书的有效复印件;
 
  (三)《厦门市高层次留学人员身份认定证书》复印件;
 
  (四)引进我市工作后的纳税证明;
 
  (五)申请单位为机关、事业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法人证书的有效复印件。申请单位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的有效复印件。
 
  第八条 生活津贴原则上每半年发放一次,发放时间为1月份与7月份,直接拨付个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每次续发的1月15日或者7月15日之前,用人单位必须重新提供本单位享受生活津贴人员的《在职在岗证明暨名单汇总表》和申请人前半年的纳税证明,否则不再续发。
 
  第九条 高层次留学人员在享受生活津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上报厦门市留学人员管理中心。情况属实的,自该情形发生当月起停发生活津贴:
 
  (一)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
 
  (二)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不具备岗位所需工作能力的;
 
  (三)涉嫌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触犯刑法等的;
 
  (四)在工作和学术研究中违背科学道德、弄虚作假、工作业绩考核不合格的;
 
  (五)按规定应停发生活津贴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留学人员享受生活津贴期间,在我市范围内变动工作单位、符合条件要继续享受生活津贴待遇的,由新的用人单位按第六条规定重新提出申请,经审定后可按规定继续享受,但享受生活津贴的期限不得超过首次批准的期限。
 
  第十一条 已享受本市区其他财政各类人才生活津贴和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生活津贴。
 
  第十二条 首次申请生活津贴的原则上应当自高层次留学人员身份认定后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把关不严,履行管理审核职责不到位,单位与个人提供虚假材料套取生活津贴的,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享受留学人员生活津贴的,按原规定发放。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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