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邮轮旅游业发展扶持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促进邮轮旅游业发展的扶持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厦门港口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8年10月22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邮轮旅游业发展的扶持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促进我市邮轮经济发展,打造国际化邮轮母港,全面推进我市全域旅游建设和旅游会展业“双千亿”工作,现将进一步鼓励邮轮旅游业发展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对象
从事邮轮旅游运营的相关企业,包括邮轮公司、包船企业等。
二、扶持措施
(一)始发港航线
1.对招徕旅客从厦门邮轮母港出境旅游的邮轮公司或包船企业,按自然年度累计出境旅客人数给予补贴,标准如下:
(1)5000人(含)至5万人部分,200元/人;
(2)5万人(含)以上部分,250元/人。
2.对使用或引进5万总吨(含)及以上邮轮,运营“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邮轮航线的邮轮公司或包船企业,给予10万元/航次补贴。其中,单航次挂靠三个及以上“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另给予40万元/航次补贴。
3.对同一运营主体使用或引进5万总吨(含)及以上邮轮,每周至少运营一个航次,且连续运营满90天的,按自然年度总运营航次给予10万元/航次补贴。
(二)访问港航线
对使用或引进邮轮来厦运营访问港航线的邮轮公司或包船企业,按实际入境的邮轮旅客给予100元/人次补贴。
三、结算依据
(一)邮轮航次、邮轮航线、船舶吨位等以厦门港口管理局认定的为准。
(二)邮轮旅客出入境人数以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核定的为准。
(三)邮轮进、出港各一次合并视为一航次。
(四)同一企业的年度出境人数可合并计算。邮轮公司自运营的,邮轮公司和切舱企业需明确补贴归属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否则补贴给邮轮公司;包船运营的,补贴给包船企业。
(五)因恶劣气象等不可抗力原因临时取消母港航次,相应航次视同已执行航次给予补贴。
四、职责分工
(一)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牵头制订扶持政策;牵头开展扶持政策兑现工作,包括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等;扶持资金纳入市旅游发展委员会部门预算管理,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提出扶持资金预算安排建议,编报专项资金财务决算,开展资金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
(二)厦门港口管理局会同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制订扶持政策;协助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做好资金审核兑现工作。
(三)市财政局会同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制订扶持政策;负责对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提出的预算安排建议进行审核,审核批复专项资金财务决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进行考核、指导,并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再评价。
五、监督管理
(一)获得资金补助的项目单位应如实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法律责任。对申请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助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按规定追回补助资金,已拨付资金未全额收回前以及收回后的二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的任何财政资金扶持项目;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核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发放补助资金、擅自超出规定范围或标准发放补助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反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其他
(一)本意见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厦门港口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三)《厦门港口管理局厦门市旅游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 一步促进邮轮经济发展的通知》(厦港〔2015〕3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