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厦门港口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近日联合发布《进一步促进邮轮旅游业发展的扶持意见》。
《意见》明确,对招徕旅客从厦门邮轮母港出境旅游的邮轮公司或包船企业,按自然年度累计出境旅客人数给予补贴。具体是:5000人(含)至5万人部分,每人补贴200元;5万人(含)以上部分,每人补贴250元。
对使用或引进5万总吨(含)及以上邮轮,运营“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邮轮航线的邮轮公司或包船企业,给予10万元/航次补贴。其中,单航次挂靠三个及以上“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另给予40万元/航次补贴。
同时,对同一运营主体使用或引进5万总吨(含)及以上邮轮,每周至少运营一个航次,且连续运营满90天的,按自然年度总运营航次给予10万元/航次补贴。
此外,对使用或引进邮轮来厦运营访问港航线的邮轮公司或包船企业,按实际入境的邮轮旅客给予100元/人次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