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企业部分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厦府〔2018〕38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经研究,决定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企业部分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由14%调整为12%,缴交基数的下限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如国家和省里公布新政策,另行发文执行。
二、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继续实施减半政策。
三、企业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单位缴纳部分由1%降至0.5%,本市人员个人缴纳部分为0.5%,外来员工不缴纳。
以上政策执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