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企业部分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厦府〔2017〕40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经研究,决定继续阶段性实施降低部分社会保险费。具体如下:
一、用人单位职工(不含按政策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由14%调整为12%;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不含按政策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人员)缴交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的下限调整与我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一致,即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减征后涉及到个人的保障待遇保持不变。
二、我市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企业缴费费率继续实施减半缴纳。
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中用人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由8%调整为6%,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中用人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由4%调整为3%。减征后参保人员各项保障待遇不变,仍按照减征前的标准划拨个人账户。
以上政策的执行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