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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商品零售消费稳定增长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7/24 10:37:15
来源:厦门市商务局
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商品零售消费稳定增长措施》的通知
 
厦商务〔2019〕164号
 
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促进商品零售消费稳定增长措施》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促进商品零售消费稳定增长措施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9年7月5日
 
附件
 
厦门市促进商品零售消费稳定增长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促消费文件精神,促进商业转型升级,保持消费稳定增长,进一步增强消费对我市经济的拉动作用,制订本措施。
 
  一、鼓励商贸企业壮大经营规模,发挥大型商贸企业对消费的引领与支撑作用。对年零售额达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增长超过10%的部分,每增长1000万元,再给予6万元奖励。
 
对年零售额达5亿元以上的,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增长超过10%的部分,每增长2000万元,再给予15万元奖励。
 
  二、鼓励汽车、家电零售企业开展汽车下乡、家电以旧换新等让利促销活动。对年零售额超过1亿元且同比增长1000万元以上的汽车、家电零售企业,零售额每增长1000万元,给予6万元奖励。
 
  鼓励行业协会组织商贸零售企业开展汽车、家电等消费品的促销活动。促销活动对稳定消费增长起到较好促进作用的,每场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单个协会每年最多奖励2场。
 
  三、鼓励有条件的连锁企业、购物中心实行统一结算,年零售额超过5000万元的,零售额每增长2000万元奖励10万元。
 
  连锁企业年零售额达1亿元以上且增幅达15%以上,同时年新增5家以上直营店的,每新增1家予以不超过20万元奖励。
 
  四、加强重点商贸零售企业招商,支持非法人单位设立统一结算的法人单位,新设企业年零售额首次达5000万元以上的,零售额每增长2000万元奖励10万元。
 
  鼓励大型生产企业、平台服务企业优化组织结构,成立销售公司或供应链公司进行专业采购销售,对年零售额首次达5000万元以上的,零售额每增长2000万元奖励10万元。
 
  五、鼓励各区出台促消费扶持政策,开展特色促消费活动,改造提升传统商业圈、专业消费市场,形成厦门消费新热点,打造厦门消费新地标。支持推动中山路高品位步行街改造提升。鼓励传统零售企业发展智慧商业,打造服务型、体验型、主题型消费新业态,促进新零售消费增长。
 
  六、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以及第四条每家企业可择优申请,但不能重复享受,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企业上年度零售额基数为零的,按500万元为基数作为计算依据。
 
  七、本措施中零售额数据以国家“一套表”统计数据为准。本措施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本措施由市商务局另行制定申报通知(指南)具体执行,资金由厦门市商贸流通和生活服务业专项资金列支。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商务局办公室 2019年7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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