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促进商品零售消费稳定增长措施共7点,其中5项政策措施,2项政策说明:
一、本项主要是鼓励大型商贸企业做大做强。商贸企业包括本市注册经营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限额以上企业,根据企业的零售额增量情况给予不同梯次奖励。
一是对年零售额达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增长超过10%的部分,每增加1000万元,再给予6万元奖励。(如某企业2019年度零售额2亿元,同比增长20%,则增长超过10%部分为1666万元,其奖励金额为15+6*1=21万元)
二是对年零售额达5亿元以上的,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增长超过10%的部分,每增加2000万元,再给予15万元奖励。(如某企业2019年度零售额10亿元,同比增长20%,则增长超过10%部分为8333万元,其奖励金额为30+15*4=90万元)
二、本项主要是促进汽车、家电等重要商品零售。
一是对汽车、家电零售企业的奖励。对汽车、家电零售企业年零售额超过1亿元且同比增长1000万元以上的,每增长1000万元,给予6万元奖励。(如某汽车企业2019年度零售额2亿元,同比增长8%,增量1481万元,其奖励金额为6*1=6万元)
二是对相关行业协会的奖励。行业协会组织商贸企业开展汽车、家电等消费品促销活动且对稳定消费增长起到较好作用的,每场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单个协会每年最多奖励2场。
三、本项为两部分内容,一是鼓励企业实行统一结算,拓展消费市场。对连锁企业、购物中心实行统一结算,年零售额超过5000万元的,零售额每增长2000万元奖励10万元。二是鼓励连锁企业通过直营模式开拓市场。连锁企业年零售额达1亿元以上且增幅达15%以上,同时年新增5家以上直营店的,每新增1家予以不超过20万元奖励。以上连锁企业包括在厦门注册登记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行业限额以上企业。
四、本项为两部分内容,一是鼓励零售企业落地。对非法人单位设立统一结算法人单位,新设企业年零售额首次达5000万以上的,零售额每增长2000万元奖励10万元。二是鼓励生产企业、平台服务企业优化组织结构。对大型生产企业、平台服务企业成立销售公司或供应链公司进行专业采购销售的,年零售额首次达5000万元以上的,零售额每增长2000万元奖励10万元。
五、鼓励各区结合各区实际情况,出台相关促消费扶持政策,政策方向可涉及:特色促消费活动、传统商业圈及专业消费市场改造提升、中山路高品位步行街改造提升,传统零售企业发展智慧商业等。
六、其它说明:一是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以及第四条每家企业可择优申请,但不能重复享受,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企业上年度零售额基数为零的,按500万元为基数作为计算依据。二是本措施中零售额数据以国家“一套表”统计数据为准,住宿及餐饮企业零售额以纳入国家“一套表”统计的商品销售额数据为奖励依据,不含餐费、房费。
本措施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暂行一年。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