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9年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函﹝2019﹞162号
有关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等相关规定,今年11月将有15家机构的23个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到期,应依规进行资格延续评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机构应在收到本通知后认真做好资格延续申请准备,如实完整填报申请材料(样式见附件),并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提交。评审期间,将视情况对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我部将依规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开展此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延续评审工作。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将根据机构申请材料、现场检查结果、市场评价情况、日常监管记录、相关监管部门意见等,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意见按程序审定后,我部将对有关机构作出资格延续、暂停开展新业务、取消管理资格等决定,同时在官网www.mohrss.gov.cn上公告。
(一)机构符合规定条件、遵守准入时承诺、合规开展业务,且企业年金业务有稳定发展的,将允许资格延续。其中,近三年市场表现欠佳的,将被监管提示或约谈。
(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暂停开展新业务:
1.近三年因企业年金业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2.公司治理、决策机制不健全,或企业年金管理制度不健全、风险控制制度不完善的;
3.正在被国家司法机关、有关监管部门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
被暂停开展新业务的机构,应按照要求提交业务整改或发展报告;暂停开展新业务期限结束后,根据整改情况再行确定资格延续或取消资格。
(三)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资格:
1.未按时提交申请报告的;
2.申请报告重要内容有虚报、瞒报或漏报情况的;
3.违反资格准入时的相关承诺,企业年金管理服务难以适应市场要求,委托人(受益人)、业务合作机构及监管部门长期给予负面评价,且影响到企业年金管理业务发展或基金安全的;
4.近三年有3次以上违法违规记录或者一次以上经责令改正而不改正,造成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出现重大损失的。
被取消资格的机构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
三、申请材料一式9份,其中1份为原件。每份申请报告应控制在40页A4纸以内,封面、封底及正文都使用普通白色复印纸。除报送纸质书面材料外,请同时报送WORD版电子文档和PDF扫描件。同一管理机构不同资格的申请材料应分别报送。
四、请符合资格延续评审申请条件的各有关机构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准备申请材料,申请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将直接影响资格延续评审结果。
五、为保证资格延续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申请机构须指定1名经办人专门负责联系事宜。经办人在提交申请材料的同时,须提供所在单位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等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六、受理申请时间:2019年10月14—15日。
工作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受理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7号318室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查鸿宁 周 佳
电 话:010-84209363 84207503
邮 箱:qynjba@mohrss.gov.cn
八、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延续评审工作全程接受社会监督。如发现申请机构、评审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存在明显有失公允或瞒报虚报重大事实等行为,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机关纪委实名举报。监督投诉方式: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邮编:10001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9年9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