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为应对工业下行压力加大,我省持续实施了增产增效、调峰生产奖励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在促进企业产能发挥、有效降低企业成本、推动全省工业稳定增长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也受到广大工业企业的欢迎。当前经济运行环境依然严峻复杂,工业企业仍面临产能过剩、市场需求不振、资金紧张、成本上升等困难和问题,必须持续实施工业稳增长政策来拉动,进一步增强企业发展信心,促进工业平稳增长,因此,1月11日省经信委与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实施鼓励制造业企业增产增效措施的通知》(闽经信运行〔2017〕15号),决定2017年一季度继续实施增产增效措施。
二、措施内容
奖励对象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模以上工业制造业企业,不含已列入国家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参加电力直接交易企业、福建省压减过剩产能的企业及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分为存量企业和新建纳统企业,其中存量企业奖励条件为一季度工业总产值不低于5000万元,考虑到地区企业规模的差异,对三明、南平、龙岩、平潭综合实验区的企业不低于3000万元,企业一季度产值同比增速条件为9%。奖励标准为对于存量企业,根据企业季度用电量增速分档,用电量增速0-5%的、5%及以上的按企业一季度用电增量分别给予每度0.05元、0.1元奖励;新纳统企业按季度用电量给予每度0.02元奖励。单家企业季度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1万元以下的企业不安排。申报流程由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辖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含省属企业)申报,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由市级经信、财政部门正式行文于4月30日前报送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统计局、电力公司进行审核后,由省经信委、财政厅联合行文下达奖励资金。